一、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二、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三、实施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审查(3个工作日)
由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办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现场核查等进行审查。
3、审核(2个工作日)
由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受理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及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4、决定(2个工作日)
由市安监局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程序、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准确性的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结论。
5、发证(2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的,由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