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称“盛放鸟巢”烟花侵犯了国家体育场的著作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将熊猫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公司和北京市熊猫烟花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国家体育场公司诉称,国家体育场被公认为特有建筑,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而该公司是有关国家体育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2008年12月以来,国家体育场公司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由熊猫烟花集团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公司生产,北京市熊猫烟花公司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高度模仿了“鸟巢”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创作智慧,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利用抄袭的“鸟巢”外观形象,与“盛放鸟巢”商品名称组合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国家体育场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达到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巨大影响力促进销售的目的,且已经获得巨大不正当利益。
该公司认为,这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必须尽快予以制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400万元。
法庭上,熊猫烟花集团公司认为,该集团作为涉案产品的监制单位,仅仅对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的烟花产品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国家体育场对该集团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浏阳市熊猫烟花公司认为,“盛放鸟巢”烟花的外观,是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存在剽窃或复制。
“即使包装图案模仿了国家体育场,也是合理使用!”律师举出了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进行辩解: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而最高法院随后也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临摹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而“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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