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目前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强制性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技术法规)。
(2)管理体制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松江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一级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管理专用的标志的使用,各级地方质监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
(3)监控制度。为了保护原产地域外品的质量信誉,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监控内容有:对原产地域范围、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质量、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标签、市场和环境、生产设备的监控。
(4)专用标志制度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产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罚款、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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