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政诉讼案,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
意见强调,上级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等措施,加强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但是,从最高法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最高法为此进行了深入调研。(记者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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