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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燃放,能给人们生活带来节日的喜庆气氛,但如果燃放烟花不当,喜剧却会演变为一场悲剧。日前,静安区法院针对台胞马小姐夫妇状告邻居刘某因燃放烟花,引起失火的赔偿案作出判决,由邻居刘某赔偿马小姐火灾物损费、房屋押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823万元。 遭遇火灾 今年2月9日,是中国人的传统元宵佳节。当晚8时左右,台胞马小姐夫妇租赁的武宁南路某号1702室突然发生火灾。 火灾扑灭后,经公安消防支队勘查事故现场并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马小姐租赁的房屋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火灾造成该室东侧卧室衣物烧损,房间书桌上的机票、衣橱内的行李箱、包、衣服等物品受到烟熏,电视机受到烘烤变形,客厅、厨房、浴室及其他部位受到烟熏。火灾是由于室外燃放的烟火蹿入卧室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有关部门调查,该时间邻居刘某在该大楼下燃放烟火,烟花蹿入马小姐租赁的房间,造成火灾。 索要赔偿 今年3月底,马小姐及丈夫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元宵节当晚8时10分左右,他们夫妇俩回到该房屋后,就发现家里起火了,为此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总计为3.36万余元。 马小姐为此向法院提供了租赁合同、火灾原因认定书、机票退票发票、清洁工和家政服务中介费的收条、清洁用品的发票、清洁衣物的发票、烧毁物品的部分发票和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审理中,32岁的刘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2009年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该小区物业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了张贴。因火灾,马小姐与房东解除了租赁合同,押金损失7500元。 法院认为,刘某未按规定燃放烟花,导致马小姐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和马小姐提供的证据,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法官说法】 我国是生产烟花的大国,在人们传统风俗习惯里,每逢生活中的喜庆假日都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但每年都会发生因燃放烟花不当、引发烟花火灾或烟花伤人事故。不幸中的万幸,本案中的马小姐夫妇所遭受的仅是财产损失,且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基本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赔偿案件往往是十赔九不足,还不计算节庆假日里突遭此打击的精神上的伤害等。 每逢节假日,有关部门都会划定燃放烟花的地点和禁止燃放“飞毛腿”“高空夜明珠”之类的烟花。但总有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我行我素,这“高价”烟花的代价,或许能够震醒一些人,燃放烟花要做到文明燃放、依法燃放,更不能去购买那些带有危险性质的烟花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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