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政发[2004]1号浏阳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花炮产业整合提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花炮产业宏观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促进花炮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绩能高效”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花炮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花炮产业整合提升坚持“企业为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运用安全管理、行业自律、税收、审批等方式对花炮企业扶强限小汰劣,培育一批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规模企业和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国际国内知名花炮品牌,实现花炮生产专业化、产品高新化、质量优良化、企业规模化。
第二章 企业整合和规范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和生产整合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督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
第五条 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完善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凡年度内从业人员有3次违章操作处罚记录的,由所在企业报市公安局、安监局、花炮局备案并吊销其操作上岗证,年内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2%的标准税前由企业自行提取,记入生产成本,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支出。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 花炮生产企业应建立现代电子信息监控系统,从安全隐患大、违规违章记录多的企业和规模企业开始,逐步在所有花炮生产企业实施电视监控,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
第九条 严格安全证照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黑火药、烟火药(亮珠)、引线等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严格《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审查发放,对运输车辆、人员、路线、时间、数量、速度、装卸、搬运等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花炮企业的废弃药物处理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专门制定相应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保证安全。废旧工房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支持花炮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兼并,组建企业集团或建立以价格、品牌为核心的动态联盟,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重组联合中的核心作用和带动作用,大力延伸产业链。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水平。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引导其实行重组、兼并:
(一)年度内被公安、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处罚4次以上的;
(二)年度出口纳税10万元以下或内销纳税3万元以下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差又不进行技改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退出花炮行业:
(一)没有进行生产、自动停产一年以上的(扩建停产除外);
(二)没有依法纳税的;
(三)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2次以上的;
(四)屡整屡犯、无力整改、连续下达3次以上整改通知仍不整改或质检连续3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二节 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内销企业组建大型股份制工贸公司,鼓励企业在省外市场实行代理销售或买断经营权,实行独家经营。支持企业不断拓展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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