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4月7日电 (记者张展鹏、王骏勇)倍受关注的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7日上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马某等被告人犯聚众淫乱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如何定性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
据调查,2007年夏至2009年8月间,马某等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南京多处酒店和马某家中进行淫乱活动,其中马某组织或参加18起。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向某邀集肖某等人,在南京下关某快捷酒店进行淫乱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秦淮检方认为,马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按规定,对聚众淫乱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悉,这是自新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起诉、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
因主要被告人系原南京某大学副教授,又因涉及的罪名存在争议,此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而南京多位社会学方面的学者都拒绝对此事发表评论,理由是涉及到文化传统、法律观念等多个问题,“很难把这事讲清楚。”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认为,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以聚众淫乱罪来判,二是聚众淫乱罪是否该取消。就目前的法律来说,这个案件构成聚众淫乱罪。但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此类现象的包容度有所提高,现在到了讨论是否取消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的时候了,因为用刑法定罪的形式来打击这类行为,涉嫌对公民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耿延说,此案中的换妻等行为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受到谴责,但是这应由道德伦理范畴来约束,不应该由法律尤其是刑法来约束,“对这种行为,应当受到社会道德伦理层面的谴责,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江苏省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鲁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在目前被起诉的22个人里面,真正有夫妻关系的只有两对,也就是说,这里面有18个人都不是夫妻关系,所以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打着换妻的名义在一起淫乱,“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当前就应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涉及“公权力干涉私生活”的问题,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南京某大学研究生朱东就认为,只要是自愿的、对社会没有直接的负面影响,就谈不上犯罪,“公权和私权要分清楚。就像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这样的事情都不合理。有些人满脑子仁义道德,就是看热闹,其实是侵犯别人的隐私。”
而在国内各大网站上,很多网民认为此案性质就是“淫乱”,尤其是高校副教授来充当组织者,更是让人难以接受,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用法律来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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