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晚,有记者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截至当日18时,已有36位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每位遇难者的家属将获得的赔偿金额是91.5万元(8月15日《法制日报》)。
从最初公布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准出现了“三级跳”。据事故善后工作组人员的解释,这三个差别悬殊的赔偿标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17.2万元,依据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合起来为17.2万元。
50万元的赔偿标准依据的主要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规定,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B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参考这个标准来赔偿,虽然提高了赔偿的数额,但看起来显得有点“奇怪”:其一,旅客乘车外出都能认定为工伤,不合常理;其二,认定为工伤,铁路的责任哪去了?因此,仅仅是参考,也于法于理均占不住脚,不但不能令人信服,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91.5万元的赔偿标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91.5万元的赔偿方案就是依据上述解释,援引去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
同一起事故,先后出现三个赔偿标准,并且都能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这首先说明了目前的赔偿法律体系还存在“打乱仗”的情况。只要那些早就落后于时代的条例一天不退出历史舞台,有关部门就会依据这几十年不变的标准“就低不就高”,这自然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91.5万元,只是对遇难者家属的慰藉和补助。一条鲜活的生命能抵多少钱?这是一个残酷的问题。更残酷的事实是,还有很多在交通事故、矿难等“人祸”中遇难者的家属无法获得这样的赔偿数额。
当前,因为“人祸”造成的安全事故频有发生。对每一位公民都能一视同仁,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如果91.5万元是一个经得起法律裁判的赔偿标准,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今后处理同类事故善后赔偿事宜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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