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新安晚报昨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最终敲定了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市民可以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当天燃放烟花爆竹,不过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烟花爆竹产品。D《规定》明确表示,限放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规定》强调,如有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如果市民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D级产品是指: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见习记者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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