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讯 近日,广丰县法院判决被告谢某承担伤者周某被烟花致伤的损失9.9万元。
2010年2月13日下午,因原告郑某店内急需烟花,被告谢某将一些“银闪闪”及其他烟花送到原告店内。后徐某向原告购买了4个“银闪闪”烟花。2010年2月13日毛某庆祝其子二十岁生日,从徐某的南杂店购买了一个36发“银闪闪”高空礼花弹。当晚18时30分左右,毛某的亲戚周某燃放烟花时,礼花弹未按常规向高空燃放,却连续快速向周围横向爆炸,结果周某被横向的礼花弹炸伤眼睛和脸部,造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徐某、原告郑某和被告谢某多次与伤者周某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出售的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出售的烟花系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原告要求生产者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邱振华 吕国华)文章来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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