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陈义山通讯员唐明翠报道 来安县吕某的外甥过生日时,吕某的朋友在燃放花炮过程中,炮管冲出的火药炸伤了吕某外甥的左眼,后经鉴定左眼为八级伤残。随后,两家为孩子的医疗费等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并诉至法院。近日,来安县法院经多方调解,最终被告花炮公司愿意赔偿原告21000元,从而化解了这场持续近一年的争端。
2011年3月18日,原告吕某的外甥过生日办喜酒,吕某的朋友买来花炮去参加喜宴,在燃放花炮过程中,炮管冲出的火药将吕某的外甥左眼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经来安县人民医院及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共花去医疗费3000元。
后经鉴定,原告被爆竹炸伤的左眼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他的亲属在现场找到一个被告(某花炮公司)生产的下方位置有非正常炸口的花炮,并拿着该花炮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来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3791.3元。
2011年9月24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赔偿数额双方存在一定的差距,均坚持不让步。
鉴于双方各执一词,经合议庭成员不懈努力,2011年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被告(某花炮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