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P114】讯:舒城县是安徽省花炮生产大县,拥有不少国家注册商标、知名商标,市场非常畅销,是春节期间民众抢手的年货。于是,一些不法小商贩纷纷盯上这些“肥肉”,大肆假冒,以次充好,造成市场上鱼龙混杂,一些守法、规范厂家深受其害。针对这一现象,10月26日,舒城人民法院当庭公开审判一起非法印制知名花炮包装标识的刑事案件,由分管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当庭宣判两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庭还通过六安新闻网现场直播,扩大社会效果,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保护了合法厂家权益,对规范花炮生产、销售市场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麒麟”、“杭南”牌商标标识分别是舒城县两家花炮生产企业的国家注册商标、知名商标,商品市场销路好。现年40岁付某是舒城县柏林乡一名从事花炮纸筒生产的个体户。为谋取非法高额利润,他想出了以非法印刷麒麟花炮和杭南花炮的包装标识,然后以杭南花炮冒充麒麟花炮、以其他爆竹冒充杭南花炮在舒城县市场销售。 今年4月中旬,付某携带麒麟花炮和杭南花炮的包装标识样品,联系到了合肥某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吕某,商谈印刷五万响、十万响麒麟花炮包装盒各1万只,并确定印刷价格每只分别为1.7元、2.55元。后付某电话告知吕某不能提供麒麟花炮商标注册登记证、印刷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吕某遂提出要提高印刷价格。经讨价还价,每只价格分别调为1.9元、2.85元;并谈妥了印制麒麟花炮和杭南花炮围标、盖标数量和价格。4月20日,付某向吕某提供麒麟花炮和杭南花炮的包装盒、围标、盖标样品,并向其个人账户转入预付款30000元,吕某遂安排人员生产印刷包装物。4月27日舒城县公安局接被害单位报案后,在吕某处现场查获所有非法印制品及其印模、切模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吕某共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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