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09月17日讯(通讯员 南轩)燃放烟花,多是为了庆祝节日希望能讨个好彩头,这原本是件开心的事,可新丰人沈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一放,竟把他一个眼睛给炸瞎了。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沈先生将烟花的生产企业和销售点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兴市南湖法院判决沈先生得到各项损失共计188754.43元。
去年1月22日,沈先生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某加油站附近燃放烟花,然而,在燃放过程中,沈先生的眼睛不慎被炸伤。沈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势过重,他的右眼球不得不被摘除。经相关机构鉴定,沈先生的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
想想自己才30岁出头,却落得终身残疾,沈先生伤心不已。他觉得正是因为自己所购买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因此,他认为生产烟花的上栗县奇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公司)和销售烟花的杭州某小卖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在协商中,沈先生和奇美公司一直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奇美公司和销售烟花的杭州某小卖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开庭当天,关于沈先生被烟花炸伤、眼球被摘除等事实,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但一提到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开始了激烈的争论。
庭上,奇美公司代理律师指出,该公司生产的烟花在浙江省都有销售,从未出现问题。并说道:“你说是问题烟花,就要举证证明,单凭眼球被摘除,不能证明我们的烟花有问题,因为燃放的方式、方法不对也有可能造成伤害。”该代理律师还表示,在涉及赔偿方面,沈先生提出的标准过高。
当天庭上,原告沈先生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应法官要求讲述了沈先生燃放烟花的经过,他说:“沈先生点燃烟花后,烟花是瞬间爆炸的,跑开都来不及,这明显是烟花有问题。”另外,原告律师还提到,沈先生是在杭州某小卖部买的烟花。经了解,该小卖部并不具备存储烟花的条件,却依然在销售奇美公司生产的烟花,这就表明奇美公司工作存在失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销售方即杭州某小卖部,由销售商通知奇美公司后,公司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涉诉烟花系其公司生产,并据此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据此,可以判断奇美公司认可了该事故系其产品质量所致,否则无法解释其上述理赔行为,故而,销售商和奇美公司应对沈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第3.5和3.6条的规定,烟花爆竹一定要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用以记录烟花爆竹的流通去向以方便管理和监督,而本案中的涉诉烟花爆竹包装上并没有相关QR码图形,导致消费者和管理机关均无法对该产品的氯酸钾、烟火药等的取得来源、给付去向是否合法进行查询跟踪,故诉争烟花为缺陷产品;店家作为致害烟花的零售商,其并不具备储藏烟花的条件和场所,更没有销售烟花的资质,而奇美公司却对自己的烟花如何经由该店家销售出去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在产品流通管理和无证经营方面各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在庭审中,奇美公司以沈先生在燃放过程中操作不当为由,认为沈先生应承担责任,他们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沈先生在燃放烟花时有醉酒、距离过近、视线不清等影响正常燃放的情形,故他们抗辩的事由系沈先生不当燃放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数种情况,嘉兴市南湖法院判烟花销售商和奇美公司赔偿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8875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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