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10631-2004、GB19593-2004等烟花爆竹国家标准以及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四川省烟花爆竹市场产品的质量及规格要求的统一规范。
一、 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生产并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必须符合GB10631-2004、GB19593-20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 产品标志:
1、在产品外包装上应标志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运输危险级别、产品标准编号、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箱含量、净药量、毛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组合烟花还应标注“严禁倒置”。
2、在产品的内包装上应标志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标准编号、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等。A级产品还应标明“由专业人员燃放”,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三、产品包装:
1、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2、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封装牢固,每件净重不超过30公斤。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3、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四、产品的外观:
1、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2、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3、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五、产品的底座要求:
1、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的三分之一。
2、底座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3、组合烟花主体高度不能大于底面对角线长度最小值的2倍。
4、产品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底座不散开、脱落。
六、产品的引线要求:
1、引火线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595-2004的要求。
2、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的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3、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D级2—6秒;C级3—13秒;B级5—15秒。
七、产品底塞要求:底塞应安装牢固。
八、产品规格及其要求:
1.爆竹类主要产品
3.礼花弹及其它产品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九、药种、药量、标识和安全性能要求:
(一)药种
1、爆竹及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和擦火药头除外)。
2、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二)、药量
1、结鞭爆竹单个药量≧0.5g 的数量不得超过整挂爆竹数量的1%,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2、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药、填充物)。
(三)、标识
1.爆竹类产品不得标识为如1000型等,应标识为如1000响(实数±5%)等。
2.吐珠类产品不得标识为如50波等,应标识为如50发(实数±5%)等。
3.组合烟花产品不得使用英制(英寸)标识纸筒直径,应使用公制(mm)标识纸筒直径。
(四)、安全性能
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实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五)、燃放性能
1、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C级<3m;B 级<8m 。
2、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各类升空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3、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4、声级: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标准GB10631-2004的规定。
6、计数误差应≤±5%。
7、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8、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9、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10、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11、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12、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
十、说明:上述内容第八部分“产品规格及其要求”为推荐之内控标准的内容,其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