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仓储)未批先建,处罚法律条文依据有哪些?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许可核定(含许可规格)产品种类生产,处罚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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