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6月13日] 查看次数:[202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本报记者 张席贵
通讯员 何淑华
9日20时许,南关区某小区足疗店前,梁某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被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及时查获。
梁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500元的处罚。来源:长春晚报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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