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别人放烟花,眼睛被烟花中飞溅出来的石子砸伤。付桂明因此将烟花燃放者和销售者、生产者一起告上法庭,求偿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生产厂家“浏阳烟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公司证明自己不是涉案烟花生产者。南京中院审理后遂判决两位销售者和燃放者赔偿责任。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2011年春节前,从事日杂百货零售的村民徐永(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李明顺处购进一批标识为“浏阳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其中包括名称为“福到了”的36发礼花炮。同村村民闵小康从徐永处购买了该种礼花炮后,于2011年除夕在家门口燃放该礼花炮,邻居付桂明在自家门前观望时,被飞溅的该礼花炮原料石子砸到右眼。先后做了右眼玻璃体切除术+晶体粉碎术和右眼睫状体光凝术。同年3月4日出院。经司法鉴定,付桂明受伤致右眼盲目构成八级伤残。
2012年7月5日,付桂明向法院起诉,要求闵小康、徐永、李明顺、浏阳烟花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445.75元。一审法院认为,礼花炮生产者是浏阳烟花公司,该产品存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有缺陷,且浏阳烟花公司未到庭答辩,故应对付桂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浏阳烟花公司赔偿付桂明各项损失合计108607.75元,驳回付桂明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浏阳烟花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称:涉案烟花不是该公司生产的,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浏阳烟花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从未生产过涉案的烟花。
南京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浏阳烟花公司为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涉案烟花的标识,不能认定浏阳烟花公司是涉案烟花生产者。
那么,付桂明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对此,南京中院认为,销售者李明顺没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质,应承担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徐永也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质,与李明顺构成共同侵权,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销售者李明顺、徐永赔偿后,可向烟花生产者追偿。闵小康作为烟花燃放者,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明顺赔偿付桂明损失97746.95元,徐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义务。闵小康赔偿付桂明各项损失10860.8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原标题:看烟花,眼睛被飞溅石子砸伤索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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