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规定》的原因
1.群众呼声很高。近几年来,广大市民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意见很大,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燃放烟花爆竹扰民问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政府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管理。2014年,市人大议案有3份,市政协提案有1份。
2.现实危害很大。一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别是午夜12点搬家和清晨送葬燃放烟花爆竹最为突出,严重影响市民休息;二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三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四是燃放后产生的大量废纸散落在马路和建筑物上面,影响城市卫生和美观。
3.外地有先例。根据公安部2014年5月19日通报,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制定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城市有135个(其中省会市3个,地级市30个,县级市、县、旗102个)。全国制定烟花爆竹限放政策的城市有493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市21个,地级市110个,县级市、县、旗358个)。我省的合肥、芜湖、黄山、宣城、铜陵、蚌埠、马鞍山、阜阳、安庆等市均出台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631—2013,2013年3月1日实施),4.3消费类别: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C级、D级产品。
三、限放区域的划定
《规定》第三条对限放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定限放区域如果过大,管理跟不上,实施难度大;如果过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通过多次实地勘测,最终确定了周长约32公里,面积约60平方公里的限放区域,并绘制了限放区域图。目前限放区域基本覆盖了六安主城区。同时考虑到城市不断发展,市政府每两年可重新确定具体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规定》第五条明确,在限放区域内,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马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校园、公园、绿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第六条明确,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投射、抛掷,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第七条明确,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五、限放时间的确定
《规定》第四条对限放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在确定燃放时间上,考虑到春节、元宵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同时我市还有过小年的传统,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最终确定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各职能部门在限放管理中的职责任务
限放工作管理难度大,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体制,由市城区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区负责本辖区的限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放的管理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制定了《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仪馆、素事店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告知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我市限放规定,不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星级酒店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七、限放措施的落实
《规定》第十三的条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市、区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八、违规燃放、销售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同时,《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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