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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梅州烟花爆竹爆炸 主犯获刑三年
日期:[2014-08-12] 版次:[A14] 版名:[广东新闻] 字体:【大中小】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实习生李潇 通讯员巫乐庭 刘映波报道 去年12月,梅州市兴宁新圩镇一家民居因堆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主人吴某杨的4名至亲以及2名邻居因此丧命,另有两人无辜受伤。近日,梅州市兴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专家组调查综合分析,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吴某杨房屋内发生意外火险引燃烟花爆燃、爆炸和殉爆所致。经调查认定,12·26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张某宏、吴某杨、张家儿子及儿媳、吴家儿子及儿媳(儿媳系张家小女儿)6人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鉴于6人均自首且认罪,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张某宏有期徒刑三年、吴某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美、张某东、刘某红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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