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讯玉山一男子为庆贺买了小轿车,在自家门口燃放烟花,未料到燃着的爆竹飞进了邻居家的阳台,引发了火灾,喜事由此变成霉事。近日,被告徐某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赔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8836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致使飞火窜入原告徐某某二楼阳台,引燃其客厅与阳台间门上的窗帘发生了火灾,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对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庄汉平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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