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新《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对燃放时间做出了严格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同时,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今后,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婚丧嫁娶等也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为了确保第二十三条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宾馆、酒店、婚庆殡仪服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天津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等服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天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将与酒店、宾馆,婚庆、殡仪服务单位,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逐户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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