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忠县男子傅某在观看烟花时,右眼不幸被烟花射中而失明。一个月后,他认为是某烟花爆竹公司的产品不合格发生爆炸所致,起诉到法院索赔。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15日,66岁的傅某到堂哥家吃生日酒,当晚8点观看烟花时,右眼受伤,随后被送往多处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傅某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案,称被100米开外燃放的烟花射中,医治无效导致眼睛失明。司法鉴定傅某右眼伤残8级。傅某认为一筒由重庆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的烟花质量存在问题,于是起诉到梁平县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
梁平县法院一审认为,傅某受伤当晚,共燃放了不同厂家生产的十几筒烟花,但用后就甩了,没有固定证据。傅某仅凭事后发现某烟花爆炸公司的烟花纸筒开裂,就认定自己受伤是由该烟花造成,属主观臆测,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
律师建议:
一次性只燃放一种烟花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建议,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发生伤害可能性较大,为了便于维权,市民最好买一个品牌的产品或者一次性只燃放一个厂家的产品,一旦发生事故,可立即确认烟花爆竹厂家。
另外,通过对现场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还可以此作为人证;对于燃放后的纸筒残留,也不要扔掉;如果到医院救治,保留好诊断书及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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