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购买的烟花因存在明显的缺陷,在燃放时突然爆炸,他的右腿被炸伤,构成九级伤残。3月10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销售者杨涛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张亮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
2014年2月10日,张亮为给儿子办婚事,在杨涛的门市部购买了烟花爆竹,后将没燃放完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里。同年4月2日,张亮将这些烟花爆竹用于和他人一起扫墓时使用。张亮的叔父张富贵在点燃爆竹“响尾雷”时,突然全部爆炸,致使在一旁四五米远燃放鞭炮的张亮受伤。张亮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亮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1050元。
张亮受伤后,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询问杨涛时,其承认张亮的叔父燃放的“响尾雷”是其销售的,杨涛也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受到了行政处罚;故可以认定杨涛是造成张亮人身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因没有证据表明张亮和燃放人张富贵有过错,所以张亮可以要求杨涛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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