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花炮企业状告省政府胜诉 专家:有示范作用
央广网合肥4月25日消息(记者冯烁)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燃放烟花爆竹是咱们庆祝春节的一种方式,我国的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是我国三大花炮生产大省。但是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7部门署名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的意见》,意见提出安徽省全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在2014年年底前整体退出。
因为这份文件的出台,安徽的花炮企业面临一夜全部关停的命运,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出台这份文件?它最终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这还要从2005年说起。
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成立后,烟花爆竹行业被纳归旗下管理。为规范该行业,安徽省安监局于2008年之后,下文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整顿提升。
2008年4月21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52号文件,在该文件中,对于提高标准有诸多要求,如花炮企业中“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占生产企业总数的30%”,“整顿后年产值达不到500万元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证,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关闭。”
文件针对花炮企业生产条件的提升也提出了大量标准。2008年随后下达的112、90号两份文件中要求,“工厂规模化、生产机械化……强化扶优扶强……健全企业做强和退出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缺乏竞争力和不达标的企业被淘汰。为了生存下去许多烟花爆竹企业想了很多办法,诸如向亲戚朋友和银行借款。
但2013年12月27号,《退出意见》的突然下发使得安徽花炮行业一夜间突然被集体关停,多数花炮企业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甚至被强拆。企业主称损失惨重。安徽省广德县远龙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朱远龙说:
朱远龙:我这个厂从05年到现在,投入了1000多万,接近一千五六百万这样一个情况,退出了之后我们这个债务就自身化解不了。
为此,去年12月27号,安徽省24家花炮企业联合将安徽省政府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要命”的通知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
合肥中院依法开庭审理。出庭应诉的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称,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通知不是针对24家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处理,而是直接发给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只对上述发文对象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外部效果。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决驳回起诉。
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为,通知虽属于内部指令,但通知的对象中,部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机构已经直接依据通知关停了企业,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通知的行为已经外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的范畴,但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安徽省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通知的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予撤销,只确认违法。法院并责令安徽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案一经报道,引发舆论哗然。有媒体认为,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但是不能随心所欲。法律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对烟花爆竹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安徽省有关部门“一刀切”的行为无视了许可制,体现了有关部门法治思维的缺位。有媒体将这起案件称为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背景下,首个企业起诉省一级政府获得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也认为,法院判决省一级政府败诉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马怀德:对于一个省级政府来讲,显然是类似的这种法院判决并不多见,因为明确认定行政机关,特别是省级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说明省级机关的行为确实是存在法律适用、或者程序、其他事实方面的问题。一个法院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认定省政府的行为违法,对所有行政机关尤其是省一级政府应该有很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应该严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者违法。
案件到此,似乎原告24家企业可以长舒一口气了,但是原告代理人广东财经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涂四益昨天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于怎么补救,法院判决中并没有提出具体意见。
涂四益:法院说是要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他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话,那么原告方是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法院就非常笼统的抄了这条司法解释,没有把它具体化,如果说行政机关没有采用相应的行为当事人就没有办法。这个判决等于没有做。就没有解决原告方的问题,就是原告的利益怎么保护,这个判决书没有管。
涂四益说,不能不说这是胜诉判决书中有一个巨大的遗憾。
涂四益:原来省政府都是反复要求,各个企业加大投入,但是突然关停是属于反复无常的,构成滥用职权。这个决定没有适用任何法律法规,所以这个行为它没有办法补救的。但是法院对这方面都没有考虑,只是说了省政府的决定缺乏主要依据。
一审结果出炉后,24位烟花爆竹企业主对于判决结果也有些许的失望,安徽省广德县士胜烟花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念朋很担心损失能不能补偿回来。
梁念朋:一是呢有些失望,第二还有些期待,因为它说省政府60天之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我们有些期待,我们自己下一步怎么来呢,也是从政府方它是不是有意愿解决这个问题。不过我觉得纵观以往,我觉得通过这个官司判省政府败了我们赢了,我觉得也挺体现我国法治有进步,这个也是我切身的感受。
对于是否上诉,原告代理人涂四益律师说仍在考虑当中。
涂四益:具体是否上诉因为我们有24个当事人,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意见,有些人说要上诉,有些人说还要考虑一下。因为诉讼有风险,因为一审毕竟还是判决了省政府的行为违法然后也判决省政府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补救措施不合理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继续采取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或者一些请求。
如何补救?马怀德教授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进行了解读。
马怀德:通常情况下像这种补救措施,被告要对原告进行不同形式的补救,换句话说可能在补偿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得原告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弥补,这种补救措施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既然要维持原来的这个决定,这就意味着,24家爆竹厂要退出市场,有的因为已经被拆迁、强拆了,由于他们有损失,而且政府的行为也有违法,所以通常应该由政府向这些企业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