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大丰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正式施行。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丰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大丰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市区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十五这四天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会受到相关处罚。对违反禁(限)放规定的行为,每位市民有责任、有义务向市公安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可获2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