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案,5岁的果果(化名)燃放烟花致9级伤残,厂商被判处承担85%的赔偿责任。
2013年农历年三十晚上,原告果果在其母亲的监护下,燃放从被告杨某处购买的烟花彩珠筒,发生了底座炸筒的意外事故。经司法鉴定,果果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只有被告杨某支付医疗费19000元,其他被告分文未付。故此,果果的父母诉至该院,请求被告杨某、被告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被告某花炮厂连带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和被告某公司均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且被告杨某无烟花类和爆竹类商品销售许可资格,具有过错,应与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果果为5岁小女孩,在其母的监护下燃放花炮,其监护人应尽更多的保护义务。根据庭审中果果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小孩子拿着花炮,双手握住,下头对着胸部,前端朝上。”其行为违反了燃放说明中“筒体两端切勿对着身体任何部位”的要求,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中负担8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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