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被告违规燃放烟花致原告受伤,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邻居陈大哥过生日燃放烟花庆祝,暂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的彭陈,兴冲冲地前往看热闹,却不料“祸从天降”被炸瞎左眼。彭陈一纸诉状将陈某和燃放者严某告上法庭。成华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严某向彭陈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陈某则承担连带责任。
邻居放烟花 看客被炸瞎左眼
今年1月26日晚8时许,得知邻居陈大哥过生日燃放烟花庆贺,彭陈来到陈家院子看热闹。吃完晚饭后,陈某的舅子严某开始燃放烟花。当严某燃放第二桶烟花时,彭陈只听见一声奇怪的巨响,随后看见烟花乱窜,来不及躲闪,他就被腾起的烟花击中左眼。彭陈随后被送往416医院抢救,之后又转至华西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彭陈所受伤属五级伤残。
警方调查后认为确实是严某在放烟花时发生意外,导致彭陈受伤。事发后,陈某先垫付了15000元医疗费。但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彭陈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鉴定费、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还应支付12万余元。
违规燃放烟火 燃放者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反成都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其暂住地内燃放烟花爆竹,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严某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陈某系烟花爆竹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其所有的烟花爆竹应尽管理义务,其未对具有危险性的烟花爆竹尽到管理义务,应对严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被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在原告的居住地附近,原告在其居住地周围行走,没有义务注意其居住地附近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因此作出最后判决,除去陈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两被告还将向彭陈支付各种赔偿金共计120029.92元。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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