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行业安全质量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含引火线、黑火药企业)。
第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分类管理由市花炮局会同市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花炮局会同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评,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一票否决的原则,科学地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市花炮局、市安监局组织对烟花爆竹企业分类评定过程中,应当根据评定标准征求市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商务合作局、国税局、地税局、花炮检测中心、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浏阳办事处、财源办、金融办、人民银行浏阳支行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花炮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机械化率、全员培训率等不同情况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管理类别。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
(一)年销售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国内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企业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内销企业年纳税总额在80万元以上;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无拖欠职工工资,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全员培训率达100%;
(五)使用成熟可靠且经过安全论证的机械,使用率达100%;
(六)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口产品批次合格率97%以上,内销产品抽检合格率95%以上;
(七)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技术员1名以上;
(八)拥有与花炮产业相关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获得过县级以上新产品奖励,或产品商标获得湖南省级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以上称号;
(九)上年度及当年度评级前未列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黑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三类:
(一)年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下,或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
(二)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未按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税款,或有偷、骗、抗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内发生过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受到执法部门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批次合格率低于国家标准,或因企业责任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或退货,产品被国外通报,经查实质量问题属企业责任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黑名单”的。
第八条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管理类别不在一、三类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
第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伪劣产品,或生产不符合安全质量相关产品标准的行为受到处罚的,有被依法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一律评定为三类。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年度考核。市花炮局会同市安监局组成企业类别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制定企业类别考核细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初完成。
第十一条 类别处理。考核小组依据考核细则分别对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对企业分别做出升级、降级或淘汰退出评判:
(一)升级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达到一类企业标准的二类企业升级为一类企业;高于三类企业标准但未达到一类企业标准的三类企业升级为二类企业。
(二)降级
1.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一类企业降为二类企业;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降为三类;
2.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二类企业降为三类企业。
(三)一票否决。凡列入“安全、质量不达标企业”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奖励政策。
(四)淘汰退出。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规模以下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且不能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实行淘汰退出。
第十二条 定期公示。达到降级条件的当月起公布,每年度对考核企业类别名单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分类管理类别及分类标准,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一类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措施
(一)加大服务力度,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主,适度降低进入企业现场抽查的频率,市安监部门代理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二)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重点扶持标准,企业项目可获得优先申报或优先获得资金扶持,享受相应政府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三)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重点奖励标准,企业可获得优先申报或优先获得资金奖励;
(四)出口型生产企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出口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示范区,享受出口示范区各项优惠政策;
(五)享受政府人才引进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免费安排专业培训机构和专家对企业进行培训;
(七)建议银行提高授信额度,减少贷款的中间环节;
(八)优先参与国家、国际有关标准的制修订;
(九)高温放假期间企业可在经批准情况下适时依照规定自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二类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措施
(一)适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实施有计划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扶持标准,企业特色或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可获得资金扶持;
(三)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奖励标准,企业可获得相应的资金奖励;
(四)适度享受政府人才引进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高温放假期间按全市计划正常高温停产。
第十六条 三类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市安监、公安、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频率,加倍监督抽查频率,强化安全生产记分管理, 延长高温停产时间15天以上用于整改和教育培训;
(二)建议银信、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将该类企业列入高风险企业名单,税务部门依法从严征管;
(三)不享受任何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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