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市安监局经过专题会议研究,就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拆除废旧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下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要求各企业、各安监站、各联组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未在企业现有有效图纸(或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体现有具体编号和功能的建(构)筑物(包括工、库房,工棚,临时存药洞)均视为违章建筑。
二、未依法定程序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今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工厂内建设任何功能的建(构)筑物。
三、根据我市实际和违章违规情节轻微,下列情况违章建(构)筑物可暂时保留,但应在2016年10月底前按局部或换证整改程序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总平面布局图上进行编号并注明用途后方可继续保留,否则,应予以拆除。
1、办公区、生活区用于置放单车、汽车、生活、办公用品的;
2、非危险品(纯无药)生产区内,用于生产或置放非危险物品的;
3、用于加工或者存放仅含引火线,不含烟火药、黑火药、单基火药半成品的1.3级(如组盆串引、筑内筒泥底、空筒插引等)工房或中转库,两栋之间用于暂时放置非危险物品或仅含引火线的半成品的;但此类车间或中转间如同一栋两侧均建有违规工棚等必须拆除一侧的。
四、下列部位违章建筑必须在本次专项整治复工验收前拆除。
1、药物总库区,1.1级生产区、成品总库区建筑物相互之间或与其他功能区域之间的;
2、加工或存放含烟火药、黑火药、单基火药半成品的1.3级工房及中转库(指褙皮、包装及中转库、成箱、散装成品库、成品中转)相互之间的;
3、非危险品生产区与生活区或办公区之间12m通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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