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康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永康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中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决定和相应的补偿决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8日,被告办公厅公开发布《永康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禁售实施方案》),规定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对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的补助与奖励标准作出分别规定。《禁售实施方案》第四条特别规定:由于原告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完成后安监部门上报注销原告的经营许可证。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永康市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工作领导小组向原告送达了《禁售实施方案》并通知原告立即执行,但之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因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在送达《禁售实施方案》时,没有向原告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即申请救济期限。
原告认为,《禁售实施方案》,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禁售实施方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禁售实施方案》是对特定人(对象为权限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这些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的数量是确定的)设立特定义务(禁止销售)的具体行为,其中关于原告有权从市财政获得因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特别补偿金的规定,更是典型的具体决定。即使将《禁售实施方案》归为内部行政公文,由于《方案》公开和直接送达给原告,并已经由被告及相应部门直接执行,《方案》的外部法律效果,仍然不容否定。永康市范围内再无烟花爆竹的销售,就是《禁售实施方案》已被直接执行的证明。
二、《禁售实施方案》明显违法
被告缺乏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定权限,被告决定禁售也没有提出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且构成滥用职权。《禁售实施方案》中的相应的补偿决定,内容不明确且明显不当。
综上,《禁售实施方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方案》依法应予撤销。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