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那您知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具体要求吗?现安全哥以花炮企业为例,拟从多个方面具体为您道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形成系列分篇,一一解读,持续分享。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对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专职安全员及有关人员签字。这里所说的安全设备:一是安全设施指长久性的安全装置,如避雷针、避雷网、消防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喷淋等装置)、防洪堤坝(护坡)、防护屏障(防爆堤/防爆墙等)、(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感应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系列。二是安全设备指安全生产的设备,如生产中所用到的机械电器(气)设备、电动助力车、叉车等厂内机动车辆、消防车(消防器材)、避雷器、抽水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安全工器具等系列。三是作业场所配置的安全设备,如电气保护器、安全照明设施等。个人保护设备,包括:安全帽(护眼罩)、呼吸器、防护服等。其中的消防设施、防雷装置和特种设备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定期检测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其他的设备装置应采购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按照厂家提供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由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
这里所说的安全设备产品合格,就是指企业购买的安全设备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购买、安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及危险场所进行管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特别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主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主动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指化工原材料库、中转库、半成品成品库、特种作业岗位工序、重大危险源区域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关设施、设备指“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特种设备、用电设施、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电子监控系统、紧急疏散及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锁装置等。
这里所说的危险源及危险场所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区内存放或滞留的化工原料、烟火药、黑火药(发射药、开苞药、亮珠)等药物及其半成品或成品称为危险源,存放或滞留这些危险物质的区域叫危险场所。在实践中一般地:在生产区,当1.3级中转库滞留药量超过5吨(按净药量计算、下同)、或1.1(-2)级中转库滞留药量超过1吨时,这中转库就是重大危险源;反之,就不是重大危险源。在库区,当1.3级仓库单库存放或多库累计存放药量超过50吨、或1.1(-2)级仓库单库存放或多库累计存放药量超过10吨时,这仓库或这库区就是重大危险源;反之,就不是重大危险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事制药、装、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员其防护用品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2626-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要求。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
这里所说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指:防尘帽、安全帽、防尘口罩、密合型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冲击眼护具、防静电(绝缘)鞋、安全手套、防护服、棉布工作服(工作鞋)等。这里所说的合格是指:经国家正规的劳保用品专业机构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能提供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后续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但不管怎样,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原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设计施工、安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环评、消防、防雷、检验检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保险等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需所求,平等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里所说的符合有关规定就是指,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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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铁明,安全生产学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萍乡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长期在花炮主产区一线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潜心研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走访调研20多个省级内销市场,并专著多篇专业论文发表在国家级期刊上。创立“安全哥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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