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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竞拍的房子,为何13年无法入住
“抗战才用了8年,而我打官司耗了13年,都没能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我真搞不懂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要么退我钱,要么给我房子,本来是很清楚的事,可就是办不到!”河北邢台市民宋利敏无奈地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说起这13年打官司的经历,宋利敏欲哭无泪。
30万元拍得的房屋竟“为人作嫁”
1996年8月,邢台市文化局服务处(以下简称“服务处”)与邢台市桥西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承租经营合同,将国家划拨给服务处、位于邢台市中兴路55号的青年旱冰场场地出租给开发公司,期限15年,每年承租费35万元。但服务处并没有就该合同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由开发公司负责建筑临街门市工程,竣工后使用权归服务处,待开发公司向服务处如期交付足额款项时,开发公司有权收回门户使用权。如协议终止,开发公司在场地上的所有权归服务处。
开发公司与桥西康乐宫签订协议,由桥西区康乐宫在场地上建设完成14间门市房。后来康乐宫与桥西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称“二建”)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该主体工程完成后,康乐宫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二建于是将康乐宫诉至法院,要求支持所欠工程款及赔偿损失。
1997年1月9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主体工程合格,判令康乐宫支付二建工程费及违约金12万余元。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邢台拍卖行对已查封的14间门市房所有权进行公开拍卖,宋利敏以30万元取得14间门市房的买受权。
然而,当宋利敏持拍卖成交确认书接收竞拍所得的门市房时,发现房屋已被邢台市亚泰家具城所占。
原来,早在1997年3月1日,服务处就向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开发公司的承租合同。1997年4月2日,法院作出(1997)西经初字106号判决(以下简称“106号判决”),合同解除,场地退回服务处,14间门市房由服务处出款收回。
判决生效后,服务处于1997年10月18日与家具城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但并未按合同出款。
就这样,服务处没有出一分钱就收起了租金,而宋利敏花30万元竞买的房屋住进了他人。 陷入诉讼怪圈
这14间门户到底该归谁,服务处和宋利敏各自打起了马拉松官司。13年间,先后有18份判决和裁定,但至今仍无定论。
1997年12月25日,宋利敏也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行交付拍卖物品及房产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责令家具城退还非法侵占的房产。
因为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经过多次判决,宋利敏要回房产的官司也一拖再拖。
1998年5月1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裁定进行再审。1999年5月31日,桥西区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106号判决,涉案场地退回服务处,服务处返还轻化局(开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轻化局是其主管部门—记者注)10.3万元和3.5万元存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轻化局经济损失。
服务处不服,遂提起上诉,邢台中院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服务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经营项目,出租国有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与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承租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责任方是出租方,但承租方如有能力办理支付出租使用费,并完成承诺的约定也不至于导致若干个纠纷,这是“借鸡下蛋”的经营方式,轻化局作为主管部门,应承担失查的责任。关于其他损失可在14间门市房的归属一案另行解决。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告一段落。
2000年8月18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宋利敏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卖行为合法有效,而服务处无视法院在1997年1月9日已查封并拍卖的事实,仍出租给家具城,在没有投入资金的情况下收取租金,获得利益是侵权行为,应将14间门市房退还给宋利敏,并按每月2.1万元返还给宋利敏租金。
宋利敏本以为就此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没想到,服务处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进入再审,法院裁定诉讼宋利敏案中止。宋利敏再次开始了长期的等待。
而服务处的案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2001年7月12日,邢台中院再次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3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对服务处一案进行提审。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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