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朱雪娇)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草拟规定,我省将禁止在文物保护点、医疗机构、幼儿园等附近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我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同时,禁止在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其外围50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其外围50米以内,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其外围50米以内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域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七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界可将意见发送至市法制办邮箱fzbajh@sohu.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作者: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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