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9月18日] 查看次数:[452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9月17日,云南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转发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自8月1日起,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烟花爆竹买卖时,必须签订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填写合同不规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部门要求,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出具的书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进货准购证明》,方可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记者 庞继光)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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