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百色6月27日讯(记者凌聪 通讯员何秋艳)一年多前,李俊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被一汽车维修中心燃放的庆典烟花炸成重伤,最终导致双耳残疾。受伤后,李俊及其家人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路。2014年6月27日,李俊索赔终于有了结果,百色市隆林人民法院处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判决由生产烟花的被告——某烟花炮竹厂赔偿原告李俊203826.8元。
2013年5月11日上午,李俊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三小学大门口的公路斜对面下车时,路过一家汽车养护维修中心。恰逢该维修中心开张,老板燃放烟花庆贺。不料,燃放的烟花突然飞到李俊胸前爆炸,将其炸成重伤。李俊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俊伤势治愈,但其因双侧鼓膜穿孔,双耳听力严重受损,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随后,李俊将燃放烟花的汽车养护维修中心老板、销售事故烟花的烟花爆竹公司以及生产事故烟花的某烟花炮竹厂纷纷告上法庭。
“我当时燃放烟花距离受害人20多米,而且燃放烟花没有不当的操作,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烟花本身的质量问题。”汽车养护维修中心老板老韦说,事发时其燃放的烟花出现了散筒的现象,不存在被其他组烟花燃放时冲倒等的情况。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了老韦的说法,认定本案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属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随后,销售事故烟花的烟花爆竹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供货的烟花生产商——某烟花炮竹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在向厂家购买烟花时,已经尽到了注意验明生产商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证实销售事故烟花的烟花爆竹公司对事故烟花存在存放、保管不当致使事故发生等过错,故法院认定该烟花爆竹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事故烟花的生产商的某烟花炮竹厂,生产的烟花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在不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应对原告李俊的损失承担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合法损失,法院于今日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由该烟花炮竹厂赔偿李俊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