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新闻网讯 新房还没入住就被烧得面目全非,装修时所花的心血付之一炬,这事摊谁身上都不好受。那么好好的房子怎么会被烧了呢?原来是楼下业主为了庆祝乔迁之喜,与友人燃放烟花,不料烟花火星飞蹿,从13楼窗户进入另一户的卧室,引发一场大火,把这家新装修的房子烧毁。为了索赔,被烧的业主将燃放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这一侵权责任纠纷,认定由燃放烟花者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分别支付七成、三成的赔偿。
2011年,李嘉小两口买下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1305室房屋,前后花14万元精心装修,打算在2013年元旦入住。2012年12月7日晚9点,同一单元805室乔迁新居,房主杨云和亲戚朋友一起在楼底燃放烟花庆祝。谁也没想到,火星高高蹿上13楼,正巧通过窗户掉进李嘉家的卧室。直到火苗烧起来后,小区保安才发现,立刻报警并电话通知租住在外的李嘉。
随即赶来的消防员发现小区内消防栓并没有水,只好将消防车自带的水引至13楼救火,大约40分钟后大火被扑灭。李嘉进入房屋,只见屋内浓烟弥漫、墙面开裂,主卧烧得非常严重,部分卧室家具及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烟熏、水浸痕迹,此前的装修是白忙活了。李嘉夫妇一气之下将杨云和小区物业公司一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装修费和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合计15万余元。
他们认为,杨云在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致使自己的新房被烧毁;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杨云的行为,且消防栓无水,延误消防员的救火工作,扩大了火灾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杨云并没有否认自身的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辩称,物业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权,在发现火灾后也在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并报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
吴中区法院调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发现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消防员不能及时对火灾进行控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合各种情况,法院一审依法裁定,由杨云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即杨云赔偿10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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