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3日讯(通讯员 宋传媛 记者 王领娣) 购买烟花增添节日气氛,不曾想却被烟花炸伤了眼睛,刘某将生产商某甲公司和销售商陈某、王某告上法庭,最后滨城区法院判处两级销售者赔偿刘某36万余元。 2012年春节前,王某、陈某合伙经营烟花销售,2011年12月28日,王某、陈某在某甲公司花炮分公司批发了一批由某乙公司生产的四季平安型烟花,共计支出货款144550元。2012年1月1日,陈某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春节前两天刘某在王某、陈某处购得上述品牌烟花事十二只,2012年1月22日(除夕夜)晚上7时左右,刘某燃放其中一只“四季平安”型烟花时,因该烟花引信燃烧速度过快,刘某点燃后未及躲闪,其中一枚礼花弹击中其左眼,立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左上睑下垂,行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住院24天,花费20266.58元。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其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原告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即某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即被告某甲公司和被告王某、陈某要求赔偿。原告明确选择由产品销售者赔偿,最终做出判处被告某甲公司、王某、陈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36320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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