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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讯 近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二十里铺派出所民警在某厂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解放牌货车。据悉,该车装载有不同型号的万里红烟花975箱。经询问,驾驶员杨某是河北邯郸人,从湖南浏阳市往济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最近出台的《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仅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同时扩大了禁放范围。”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教导员潘玉婷介绍,禁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的罚款。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限放规定》为2006年《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版。目前城区禁放范围扩大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济兴路内的区域,并将兖州区纳入禁放范围。允许燃放时间仍是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规定禁放范围外,《限放规定》还细化了限放品种,即使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仍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非法烟花爆竹;允许个人燃放的,为标注“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同时细化了部门职责,例如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安监部门要取缔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区域外1公里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等等。 《限放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除规定违规燃放处500元的罚款外,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公安部门将对举报者重奖,对违规者重罚。规定由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11月份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限放宣传月”,各部门正不断扩大宣传态势。家住任城区济阳街道的李华对禁放规定拍手叫好。“我的小孙子今年才一岁多,一到结婚旺季我就担心他被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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