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制网3月3日讯(通讯员 付洁)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炮竹为节日带来了欢乐喜庆的气氛,也增添了年味。但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很容易出现各种人身安全事故。大年初七一大早,两个中年男女怒气冲冲地拉着一个男子来到南沙河司法所:“你卖的烟花伤了我儿子,今天我们找政府就是要讨一个说法。”司法所干警立即稳住双方的情绪并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原来这是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农历新年前腊月二十七,南沙河镇某村村民魏某到集市采买年货,买完年货后,魏某在路边的一家小超市里买了几个小型烟花和一些鞭炮用于过年。大年初三,魏某的儿子(7岁)和几个小伙伴在家门口燃放烟花,突然烟花倒地,喷出的火焰将魏某儿子的手臂烫伤。魏某和妻子听到呼痛声后,急忙将儿子送往滕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一千多元。儿子出院后,魏某和妻子来到购买烟花的超市,找到超市老板刘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两千元。但是刘某表示这些烟花爆竹是从正规的生产厂家购买的,没有质量问题,拒绝了魏某夫妻的赔偿要求。魏某没有办法,只好拉着刘某来到司法所讨说法。
司法所干警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要明确这起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首先需要查明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司法所干警首先找到刘某提供的的某烟花爆竹生产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陈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局办理的登记手续等,经过查看干警们发现,该公司是取得了烟花爆竹生产资质并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的,生产的烟花爆竹也是经过国家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的,烟花爆竹的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既然烟花爆竹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是不是就代表刘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经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过对刘某的超市进行实地查看,调解人员发现刘某的超市没有办理爆竹烟花销售审批手续,店内的烟花爆竹随意堆放,没有专门的存储场所。调解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他并不具备储藏烟花的条件和场所,更没有销售烟花的资质,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刘某对魏某儿子的受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调解人员也对魏某夫妻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照看、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他们在孩子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儿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魏某各项治疗费用共计1000元,魏某夫妻自愿放弃对刘某的其他诉求。至此,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得以化解,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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