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熊玺 特约记者薛旭东 通讯员聂征)13日,在工商人员见证下,掇刀区麻城镇居民汪先生和经销商签署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经销商赔付汪先生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5000元。
3月4日,汪先生为其子过生日燃放烟花时,眼睛和脸部被炸伤。经医生鉴定,其眼睛、脸部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3000元。工商人员接到投诉介入调查。4月20日,汪先生出院,工商人员组织调解。经销商认为是汪先生操作不当引起事故,汪先生认为烟花有质量问题。因烟花已燃放,难以认定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燃放不当所造成的。工商人员细致地向代理商和经销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劝导双方互谅。
经两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鞭炮代理经销商一次赔付汪先生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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