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别了‘炮城’,‘限燃令’终于出现了”,连日来,一则关于滁城即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被刷屏点赞。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已正式下文印发《滁城限制燃放眼花爆竹管理规定》(下文中简称“新规”),“新规”即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市民渴盼已久的“限燃令”,终于尘埃落定。
禁燃区域:
“新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与之前听证会上公布的范围,大致相同,略有修改。
“新规”中禁燃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修改的内容包括: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听证时的建议范围是“100米”之内;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听证时的内容是“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如今更加具体化;增加了最后一项“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限燃区域:
“新规”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列为“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内,与听证会上公布的“世纪大道-上海路-长江路-苏州路-清流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南谯路-敬梓路-丰乐大道-龙蟠大道-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变动明显。
同时,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限放区域规定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等部门实施。
限燃时间:
“新规”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与听证会时相比较,“新规”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中,添加了农历十二月二十三的“祭灶节”,显得非常人性化。
此外,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销售和监督:
“新规”要求,滁州市将严格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市安监局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直到琅琊区、南谯区、滁州开发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布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举报和查处: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习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滁州网)
作者:滁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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