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自2006年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至今,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对氯酸钾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达成了共识,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了氯酸钾专项治理的较好成效。但是,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绝不能有任何懈怠和厌烦情绪。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制度化的监管措施,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实现长效治理,长治久安。
二、省局将每年组织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市、县安监局要按照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的20%进行氯酸钾的抽检,并将上年度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对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及时上报省局,作吊证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一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作出相应处罚,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一律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氯酸钾生产企业未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将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视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市、县安监局要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从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上遏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
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的部署,国家安监总局定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我省将有10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被抽检,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请各市州安监局立即将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通知精神传达贯彻至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公司,并认真做好氯酸钾专项治理和药物抽检工作总结,书面总结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烟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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