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烟花同仁,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草拟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安全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的通知(讨论稿)》等两个文件,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对烟花爆竹市场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现烟花之家将这两个草案文件刊发给大家,希望大家积极建言。大家可将意见直接向安监部门提交,也可在烟花之家留言,我们一定代为转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安全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基本安全条件,适用于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的经营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24426 烟花爆竹 标志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21146 个体防护装备 职业鞋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专店销售——在商品经营场所内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专柜销售——在商品经营场所内,划定区域,专门用于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 种类与危险等级
4.1 种类与限量
4.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仅限经营和存放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4.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宜专店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专店销售时,应专柜销售。
4.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应小于10m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药量不应超过200kg,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数量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S(m2) |
10 |
10<S≤20 |
20<S≤40 |
40<S≤60 |
60<S≤80 |
>80 |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药量(kg) |
40 |
70 |
110 |
150 |
170 |
200 |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
30 |
50 |
80 |
100 |
120 |
140 |
注:应同时满足最大允许存放产品药量及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4.2危险等级划分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危险等级为1.3级。
当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较小,且烟花爆竹燃烧、爆炸不足以引起其他场所火灾、爆炸时,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可按照GB50016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5 选址及外部距离
5.1 选址
5.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灾害的地方,不应布置在地势低洼易受水淹的地方。
5.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大中型商场及超市、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5.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4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2 外部距离
5.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所在房间外墙或界墙算起。
5.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项 目 |
计算药量(kg) |
≤30 |
>30≤50 |
>50≤75 |
>75≤100 |
>100≤200 |
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建筑物,其他企业建筑物,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
20 |
25 |
30 |
35 |
35 |
集贸市场,重要设施,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220kV以下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铁路线 |
35 |
40 |
45 |
50 |
50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 |
50 |
50 |
60 |
65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 |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
50 |
6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宜单建,当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布置在地面单层建筑物内或地面多层建筑物的一层;
(2)不宜与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当两者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两者所在房间之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
(3)当布置在“Π”字形建筑物两平行边上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另一条平行边上房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
6.1.2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50m范围内不应燃放(或试放)烟花爆竹。
6.2 相邻布置
6.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严禁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2.2 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其上层正上方不应布置为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上层之间不应有楼梯、洞口等,其相邻两层之间楼板等防火、防烟条件应满足GB50016相关规定。
6.2.3 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附近摆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3 内部平面布置
6.3.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平面布置,应利于安全经营,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3.2 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应隔离。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专柜销售场所。
7 建筑与结构
7.1 一般要求
7.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为独立的建筑物或所在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7.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7.2 结构选型和构造
7.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7.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当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7.2.3 用于顾客进出或烟花爆竹搬运的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宽不宜小于1.5m,不应小于1.2m。
7.3 安全疏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8 消防
8.1 一般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不应有明火,不应通过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
8.2 灭火器配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按照GB50140规定配备至少两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9 电气
9.1 室外线路
禁止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9.2 室内电气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当采用非防爆型电气、照明及线路时,应远离烟花爆竹存放场所,不应使用白炽灯,其线路不应有明接头,防止由于电气火花引起烟花爆竹的燃烧、爆炸。
10 防静电
装卸、搬运、拆箱及销售烟花爆竹人员着装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11 视频监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能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实施全覆盖,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7天。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要求。
12 零售经营行为
12.1 一般要求
12.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柜销售时,不应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店销售,与烟花爆竹禁忌配伍的其他商品的同店销售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12.1.2 烟花爆竹拆箱工具应采用不发火材质制作。
12.1.3 烟花爆竹包装破损或有药粉撒落时,应立即处理。
12.2 产品存放
12.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12.2.2 整箱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货柜内时,箱体两侧及上部与货柜隔板间距不宜小于5cm。
12.2.3 拆箱后的零星烟花爆竹产品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应放置在不发火板面上。
12.2.4 烟花爆竹产品与采暖设施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0cm的安全距离。
12.3 安全标志
应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烟花爆竹定量及禁止烟火标志牌。
13 安全管理
13.1 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销售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
13.2 安全管理制度
13.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烟花爆竹采购、储存和销售的管理。
13.2.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装卸的操作。
13.2.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安全管理记录,至少包括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和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记录,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应妥善保管。
13.3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13.4 其他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负责按要求向顾客提供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安全注意事项的有关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的通知
(讨论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一些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导致的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化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规范经营场所周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重点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附件),认真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严把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准入关口。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和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点,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的“两关闭”工作要求,坚决不予许可。依法从严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落实“两关闭”工作,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行为的人员,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严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产品和非法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和零售场所超量存放烟花爆竹。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和不具备专业燃放资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向零售经营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禁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合力严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登记制度
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时,要依法规范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严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之间不签订买卖合同的烟花爆竹购销行为,严禁批发企业采购、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代替生产企业在烟花爆竹包装箱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零售经营者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时,要主动查验烟花爆竹包装箱是否张贴有流向登记标签,不得接受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零售经营者配备流向登记标签读取设备,并引导零售经营者查验烟花爆竹来源流向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批发企业,并加强对零售、批发环节发现流向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追根溯源,及时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通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查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一律使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审批业务,对未依法纳入系统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抽查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运输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经营场所周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烟花爆竹仓库、零售场所位置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烟花爆竹仓库、零售场所周边合理设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采取经营旺季在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加强周边治安巡逻和社会安保力量部署等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劝阻在零售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 月 日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