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退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又未进行延期许可的)
2、企业法人代表、生产厂长(含分厂)、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经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考核合格不复工;
3、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复工;
4、厂区分区不明确,生产区与生活区无可靠隔离,未安装视频监控和智能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全部或部分失效未及时修复的不复工;
5、药物管控不到位不复工;
6、存在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的。存在实际生产人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有多个生产组织者在一个厂区内组织生产的一律不得复工生产。
7、存在私搭乱建工(库)房、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的不复工;
8、机械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复工;
9、 “三库”(药物总库、中转库、成品库)的配置以及建筑结构的达标改造不到位不复工;因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仓储能力不足不复工;
10、“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安全设施损坏不达标不复工;
11、乡镇、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验收不合格的不复工。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企业成品仓库库存超量、产品未按要求粘贴使用流向信息码的,一律不允许申请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