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记者 谭邦亮)耒阳市农民王某为了发家致富,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村里办起了烟花爆竹厂。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5月,王某在互联网上浏览到浏阳市安彩烟花化工部发布的生产烟花爆竹的消息,就与对方取得联系,并从该化工部购买了一套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后又从浏阳市购买制造火药的原料。7月21日,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利用该套设备在耒阳市磨形乡青陂村8组附近开办了一个小型烟花爆竹厂。
8月1日,耒阳市公安局检查该厂时,缴获了王某制造的银灰色的亮珠药物,净重9.73千克。经鉴定,该物为烟花火药,不含违禁药物氯酸盐、砷化合物 、汞化合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烟花火药9.73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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